选择
与
尊严
预防0701
王熙 U200717808
吉楠 U200717775
詹纪云 U200712897
安乐死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发生在美国的真实事件: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来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生存。
1998年其丈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遭到特丽父母反对。于是双方对簿公堂达7年之久。
2005年3月1日佛罗里
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
丽实行安乐死,拔去维系她
生命的进食管。
但……
在19、20号两天, 美国参、众两院先后 通过一项特别提案, 驳回佛州法院的裁 定,要求重新为特丽 插入进食管。 3月31日,靠生 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 夏沃,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 生将其进食管拔除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 句号,终年41岁。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这一起在美国争议了15年的事件就这
么结束了,但它带来的争议却远远没有完
结。这件事的主题就是“安乐死”。 而安乐死,在世界上一直是个不断
争议的话题。。。。那么,何为安乐死?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安乐死的定义 《Black法律辞典》: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牛津法律指南》: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中国大自然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安乐死的分类
主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采取某种措施,主动结束医学无法挽救濒临死亡,并伴有难以忍受痛苦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过程
被动安乐死
对确实无法挽救其生命的病人,中止维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自行死亡
自愿安乐死
指基于患者同意或请求实施的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
为“无(本人) 意愿”安乐死,指的是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如婴儿、脑死病人、昏迷不醒病人、精神病人、智力严重低下者实行的安乐死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1、如何界定“无可挽救”?是否任何人都能实行安乐死?
2、谁才有权利决定病人的生死?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
3、怎样的安乐死实施方法才是人道的?
4、安乐死立法遇到的难题。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安乐死对象选择难题】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1、病人的痛苦是否只有死亡才能解决?
只能是在各种医疗方法和支持措施提供之后
2、何种痛苦?
肉体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
3、是否必须濒临死亡?
如果以生命质量极低或丧失为安乐死的伦理
依据,也并非只有临终病人的生命质量极低或丧
失。
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重残新生儿能否作为安乐死对象:非自愿安乐死能否得到伦理支持?
持续性植物状态
是否有复苏可能
推定同意
法官裁决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重残新生儿
1、被动安乐死?实施条件?
2、能否以更人道的方式结束其生命即从被动安乐死到主动安乐死?
3、新生儿权利由谁代理?(父母)
处于其他疾病状态并承受巨大痛苦的病人能否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选择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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