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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现状和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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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
课程论文
(2012-2013学年秋季学期)
论文题目: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
课程名称: 伦理学基础
任课教师: 刘彬
班级: 植物117班
学号: 1101080717
姓名: 徐喆
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
2012年11月17日,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的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法院的判决看似为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却没有为社会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画上一个句号。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安乐死”就众说纷纭,各执己见,而本文将对“安乐死”的历史现状和争论的几个焦点做出介绍和分析。
一、安乐死的情况介绍
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安乐死的一般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3、安乐死的发展史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
但是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医生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就变成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4、安乐死的合法化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已经针对“安乐死”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但是在中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难以确定”“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等一系列的问题,安乐死的合法化始终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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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