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法规编号:
颁布时间:
1996
制定部门:
劳动部
法规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 定》 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
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
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
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
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
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
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
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
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
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
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
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
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
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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