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改建工程(亚父长江东路至
裕溪河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改建工程(亚父长江东路至裕溪河段)项目建设,促进巢湖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改建工程(亚父长江东路至裕溪河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改建工程(亚父长江东路至裕溪河段)。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一)征收范围
自长江东路至裕溪河(具体征收范围以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改建工程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改建工程(亚父长江东路至裕溪河段)的房屋,共约73户、㎡。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
安置点位于旗山枫景小区(二期)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
具体以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七、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
(一)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
(二)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5%,公摊系数为5%;
(三)%和5%部分不再给予补偿;
(四)计算一半面积的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八、已登记房屋的补偿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2)同等套内建筑面积部分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单价)×套内建筑面积;
(3)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1+选定的安置房的实际公摊系数);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5㎡)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对超出15㎡(含两户型面积档差原因)以外的按安置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对超出15㎡以外的按市场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其中住宅面积较小且属于唯一住房(经市征收办、房产局、规划局、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联合核实无误)选择最小面积安置房户型的,执行《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住宅面积较小的非唯一住房或因经审批“同意分户”剩余小面积的户选择≥2套住宅(含其中一套为最小户型安置)的,其合计增购≤15㎡为建安成本价,其余增购面积为市场价。
(4)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结合修正系数结算;
(5)增购面积:被征收人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结合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进行选房,在户型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最邻近面积的房屋套型(不得跳上档或跨上档)进行安置,可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选房,但增购的建筑面积每户(含回迁2套及以上安置的,合计)在0-15㎡;
(6)关于成新系数的规定:10年以内(含10年)按1成新计算,10年至20年(含20年),20年至30年(含30年),;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严格执行《房地产价格估价规范》(朝向、成新等)。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结算。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其证照记载的用途等,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或货币补偿金额。
生产、仓储房屋原则上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化补偿。
九、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补偿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模拟)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逾期不签约的,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处理优惠,将按照土地、规划部门的规定依法处置。
(二)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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