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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案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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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案例分析
职业病防治法
案例一
2007年10月18日泸州市古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古蔺县某水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现场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当场制作并下达了要求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2007年11月29日,泸州市古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该水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厂现场仍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关资料。针对该厂的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县卫生局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对此进一步展开了该厂违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系列调查得知:该水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且没有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所调取收集的证据表明: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对这些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三(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一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厂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于2007年12月26日自觉缴清了罚款,自动履行而结案。
案例二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
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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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