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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案例一
2007年10月18日泸州市古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古蔺县某水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现场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当场制作并下达了要求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2007年11月29日,泸州市古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该水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厂现场仍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关资料。针对该厂的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县卫生局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对此进一步展开了该厂违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系列调查得知:该水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且没有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所调取收集的证据表明: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对这些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三(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一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厂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于2007年12月26日自觉缴清了罚款,自动履行而结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例三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
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根据上述情况,常熟市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五(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八条(七十)第七项、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罚款10万元。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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