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签约
第四章出票及承兑
第五章背书转让
第六章提示付款
第七章贴现
第八章转贴现
第九章再贴现
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
第十一章保证
第十二章追索
第十三章撤销
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
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X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三种渠道:柜台、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客户申请通过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另行签订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服务协议。客户到柜台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应填制相应服务申请表。
(六)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XXX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XXX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七)操作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业务回复及涉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以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的,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八)票据当事人作出票据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九)经办行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按服务协议或服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将收到的信息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通知相关票据当事人。
(十)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经办行作为承兑人时,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十二)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承诺费等。对客户的收费减免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办法执行。
(十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目,通过ABIS进行账务核算。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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