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论文.doc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论文
.. 摘要
本文从财产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出发,着重探讨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通过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一直是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有些学者逐渐对之持肯定态度。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财产
侵犯财产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历来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重视并予以惩罚防范。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是基于财产犯罪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各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然而再深入一步,对于什么样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历来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保护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地过宽或过窄,都会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都会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应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笔者不揣冒昧,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
㈠、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历史性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的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⑴从此以后,各个朝代十分重视财产犯罪的立法。《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把贼盗罪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到了明代,侵犯财产罪的类型已规定得相当完备,有强盗、窃盗、毁坏财物、诈骗财物和侵占财物等类型。清代财产犯罪的立法已具有现代意义,清律中规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等。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清律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与此相适应,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每一个时代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由于当时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犯罪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当时人们对财物的观念,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都有其特定的范围。所以在解释侵犯财产罪对象的时候,要适应历史的变化。例如,最古老的财产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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