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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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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区内自建自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简化、规范原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和建设报批程序,及妥善处理村庄规划区内历史遗留用地建造私房行为,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和《大亚湾区遏制抢搭抢种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惠州大亚湾区村庄规划区内进行自建自住房建设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不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建自住房建设行为,是指具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原村民及村庄规划区内持有合法土地手续的个人或单位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区内原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用地,特指在大亚湾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截至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前,持有国土部门审批并有存档,个人和单位领取土地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无争议的住宅用地。
第二章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规划范围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已征地、回拨地上建房。涉及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自建住宅用地:
(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建筑占地面积
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要求下,建筑层数最高为6层。
第七条村民自建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应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  建筑层数4层(含4层)以下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不需提供施工图文件;
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6层(含6层)以下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
临规划道路的或重要景观设施的建筑,均需按已确定的街景立面控制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九条已实施三旧改造的或已发布公告拟改造的村庄,村小组、村委会不能在改造范围内安排个人住宅用地,街道办、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得受理审批个人住宅,不得受理审批个人住宅用地工程报建。
第一节原村民新建住宅办理程序
第十条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需要使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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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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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