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
(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
(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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