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3】3号初步修订情况
原 文
修改后
原因(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2014〕8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的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技术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等。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及省移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审查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的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技术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等。
第三条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应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水库建设征地影响、库区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廉洁高效的原则,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遵循“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切实提升评审工作质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应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水库建设征地影响、库区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廉洁高效的原则,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遵循“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切实提升评审工作质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程序应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规定的报批程序相适应,相关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第四条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程序应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规定的报批程序相适应,相关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成立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大中型水库建设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的资料准备、会务保障,并协调落实技术评审意见。
第五条省移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成立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大中型水库建设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的资料准备、会务保障,并协调落实技术评审意见。
第二章技术评审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第二章技术评审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委员会主任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主持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单位的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
第六条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委员会主任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主持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单位的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
第七条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项目技术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第七条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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