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一节失业保险待遇的概念、性质及标准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概念及性质
1、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向其提供的物质帮助。
2、包括内容: ①失业保险金;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⑤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3、性质: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的临时性补偿
(二)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原则
1、给付标准的上限应低于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
2、给付标准的下限要确保失业人员和由其赡养的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失业保险的给付应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年限、缴费年限和工资收入相联系,使其符合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原则。
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应限制一定的期限。
(三)我国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医疗补助金一般采取门诊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相应提高。
(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享受条件: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期限
1、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期限的原则
①不论过去就业和缴费的记录如何,对所有具备条件的申请者规定一个共同的期限;
②根据过去就业和缴费的期限长短,规定不同的给付期限。
2、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①三个档次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②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是失业保险给付的依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
假如某人于2005年失业,缴费时间为14个月,后于2006年重新工作后又再次失业,缴费时间为6个月,那么他要享受失业保险时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1999年,王先生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王先生失业。按照当时的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王先生在享受了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就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在2001年,王先生再次失业。按照规定,王先生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他可以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请问,王先生总共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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