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一、申领条件
•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
(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属于个人缴纳部分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期间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失业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0%(目前每人每月110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口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一)用人单位
(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5)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6)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正在参保的人员,请用人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再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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