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人社发〔2015〕7号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解除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
〔2014〕39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精神,我市决定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抓住农民工集中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农民工,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在我市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
(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参照执行(下同)。
二、缴费标准
(一)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
凡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018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附件1)。2015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农民工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底,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2015年3月31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4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2015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逐年缴费标准
农民工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在2015年缴费标准出台以前,农民工可按预缴费标准(附件1)缴纳20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发[2006]17、18号文件有关个体参保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
。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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