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人社发(2015)8号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
〔2014〕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及时兑现,确保该项惠民政策能尽快落实到位。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在区县参保的企业于每年5月至6月底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报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后于7月15日前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
符合条件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于每年5月至6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报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
三、申请所需材料
企业稳岗书面申请书,《泸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适用对象企业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单位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划拨稳岗补贴到企业基本帐户。
(三)各区县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前基金有结余留存的,首先使用区县的结余留存资金,按基金统筹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四)各享受稳岗补贴企业要在稳岗补贴落实后,于10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落实稳岗补贴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的总结,便于市上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效果。对不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的企业将影响下次申请稳岗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周炜、王娅琦(经办人);联系电话:3192231。
附件: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泸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供市本级使用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企业申报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国有□集体□股份□其他
营业执照号码
工商登记注册地
联系人
社会保险编号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单位基本帐号
本企业上年度
裁员情况
上年度职工人数( )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度没有裁员情况的请选择此项□
上年度有裁员情况的请填写此项:上年度裁员人数( )人,裁员率%。
上年度应缴纳
失业保险费(元)
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元)
企业类型
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择其中一项)
申报补贴金额(元)
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承诺:以上申报内容属实。收到稳岗补贴资金后,将按规定全部用于稳定本单位职工队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座机)
联系电话
(手机)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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