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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附后):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1
噪声
打头
搓牙
筛选
清洗
巡检
维修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
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
聋
3、双耳高频(3000Hz
、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职业性噪声聋
戴耳塞、耳
罩
2
粉尘
筛选
模具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3
甲醇
热处理
视网膜及视神经病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甲醇中毒
化学防化服,护目
镜,空气呼吸器。
4
氢氧化钾
清洗
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
化学性
皮肤灼伤
防护口罩、护目镜、防化手套、围裙
5
磷酸
清洗
牙本质病变(不包括龋齿)
下颌骨疾病
慢性肝病
职业性慢性磷中毒
防护口罩、护目镜、防化手套、围裙
6
高温
夏季高温作业
1、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5、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中暑
降暑药品、
注意通风
7
电焊作业
电焊工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5、活动性角膜疾病
6、白内障
7、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严重的皮肤病
电焊尘肺
电光性眼
护目镜、防护面具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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