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西方.ppt第八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西方刑法学中,常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即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和价值。
我国刑法学界大都认为,犯罪所侵犯的权利和危害的利益,本质上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正是根据这一认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理解: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
生活中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人
与人之间的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是刑法存在与发展的价值所在。只有刑法加以选择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犯罪客体。
不过,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时,所发挥作用的时间是不同的,通常是由其他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先作调整,在其他法律规范调整不了时,才由刑法加以调整。,是社会关系的最后的调整和保护手段。
3、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
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既包括现实的侵害,
也包括可能的侵害。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首先,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
其次,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地定罪。
再则,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即使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某个特定
的个人,它也是对社会本身的侵害。
”实质就是统治关系。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
我国刑法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的部分。
三者的关系:是从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而言的,他们三者不是并列的,而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一般客体是从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同类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而直接客
体则是反映具体个罪的特点。
二、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多少,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和选择客体。
1、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到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盗窃罪,只直接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些犯罪的直接客体都是单一的,因此,都称为简单客体的犯罪。 2、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
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
人身权利。
注意:复杂客体的犯罪,所侵害的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3、选择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其犯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在实践中,非法拘禁可能致人死伤,
因此,刑法把他人的健康和生
命权作为选择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
传统的观点认为,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事实上,现代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犯罪对象的特征:
(1)客观性。无论是人还是物,本身都是独立
的具体存在,具有客观性的待点;
(2)法定性。在一个犯罪案件中,
什么样的事物能够成为某种犯罪
的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3)受侵害性。作为独立的具体存在,无论是人还是物,只有在遇到犯罪行为侵害时,才能被称之为犯罪对象。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人或物末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
因此,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着紧密联系。
犯罪对象中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犯罪对象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
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
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是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犯罪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对象的直接作用和影响,也很难反映出社会关系受侵害的情况。
区别:
第一,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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