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质疑论文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民办教育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各类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已成为推动我国教育发展的第二只手,大有与公办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民办教育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各类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已成为推动我国教育发展的第二只手,大有与公办学校一比高下的势头。也正因为如此,民办教育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所谓“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或国办教育相对的一个概念。也称为“社会力量办学”或“私立教育”,而与之相对应的学校则成为“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公民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学校。
究竟私立学校是否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中国面临着发展教育事业的严峻形势:一方面,我国要承办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渴望接受教育的人占全世界教育规模的25%;另一方面,我国人均公用教育经费又严重不足。根据《中国社会力量办学大辞典》所提供的数据,%。%的公用教育经费,却要负担25%左右规模的教育。因此,在“穷国办大教育”的迫切要求下,必然要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减轻国家和政府的办学负担。民办教育者正是因此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办学的局面,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的要求,并动员“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另外,在《2010年教育发展远景规划》中,国家又提出:“‘九五’期间,积极发展各类民办学校。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从以上可见,私立学校的发展是必要的和紧迫的。但是,它的发展是否一直无风无雨呢?事实上,人们对其各有各的评论,但归结起来,焦点落在私立学校的利益获得问题上。对此,国家曾一再表明了立场。《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又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可见,对于私立学校来说,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其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广州市民办学校调查组曾对广州市1110名公众进行过调查。当被问及
“现在私立学校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时,选“收费太高”%,选“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再作一番深入的探讨。
一、应如何理解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要正确理解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必须将其分解一下,即先要理清以下几个词的基本含义:“办学”、“营利”、“目的”。
“办学”,顾名思义,是指组织或个人得到教育部门的批准,创设、举办学校,并使之正常运作的活动。“营利”,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营谋利益,今经济学上指增值货币价值之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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