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预算法对比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都分十一章,现行预算法有七十九条,修改后的预算法有一百零一条。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新预算法第五条明确了全口径预算的国家账本。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指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在第六、七、九、十、十一条中明确了各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2、新预算法的第十四条指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新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指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可见,加大了“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新的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指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这样就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旧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可见,收入预算从原来的预算约束转化为了预算预期。
新预算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并且,新的预算法还提出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样就强化了支出预算的约束,也就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新预算法第六十六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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