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结构性减税同时应实行结构性增税
浅谈在结构性减税同时应实行结构性增税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2017年工作部署时提出:
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笔者认为,结构性减税是在总体税负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对税制内部实施结构性调整。该政策既包括结构性减税,也包括结构性增税。
目前结构性减税措施已经出台。我国自2017年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将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实施抵扣,这样可以比较大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推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另外我国2017年继续执行过去已经实施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暂免征收,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的提高,住房交易环节契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等。
总的来看,结构性减税措施已经在发挥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财政压力增大的困境。财政部2017年3月24日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月~2月,全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去年利润连续5个月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和税金多年来也首次出现下降。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财政部提交的2017年预算和决算的草案显示,2017年安排全国财政收入66230亿元,全年财政支出76235亿元,收支相抵出现财政赤字9500亿元。前两个月财政收入降低,若要
完成全年财政收入计划,接下来的10个月里,财政收入增速必须高于8%才能弥补此前减少的部分。
另外,考虑到我国一直在追求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目前该目标尚未实现,能耗仍然较高、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税收政策应在节能减排、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在结构性减税的同时,实行结构性增税。具体包括:
1.改革资源税。
一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再生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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