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引渡研究.doc附条件引渡研究
【内容提要】引渡本属被请求引渡国为请求国提供的司法协助,但由于人权运动的兴起,引渡活动越来越重视被引渡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人权,同时维护请求国的法律尊严并实现对于犯罪的惩罚,附条件引渡应运而生。附条件引渡是被请求国同意引渡时,要求请求国答应一定的条件的引渡活动,其附加条件必须与引渡后的司法活动紧密相关,对司法权的侵犯也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并可以分为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对于附加条件的承诺也属国家行为,应由代表国家意志的机关决定并作出,承诺应当得到履行,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
【关键词】引渡附加条件承诺履行论文下载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犯罪国际化的现象日益凸显。走私、贩毒、洗钱等跨国犯罪日益增多,本国范围内的犯罪如贪腐、诈骗等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往国外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加,然而本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只能及于本国的范围内,跨国犯罪和非本国范围内的犯罪人的追诉活动难以逾越主权的屏障,因此必须借助于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对跨国犯罪和国外犯罪人的追究,引渡制度由此诞生。作为起步最早、发展最为完善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引渡在各国的司法合作实践中应用的最为广泛,在跨国犯罪的打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引渡系一国政府应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受他国犯罪指控或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转交给他国司法处理的国际司法协助活动⑴。早期的引渡制度得以实现主要依靠于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是否引渡并非从案件本身或者犯罪嫌疑人角度进行考量,而更多是基于政治因素或者其他公共政策角度的原因⑵。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人权要素逐渐体现于国际法的诸多制度之中,引渡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的受到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诸如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引渡效果有限原则等在引渡制度中不断确立,有力的保障了被请求引渡者的人权。引渡实践中,不少国家基于人权考虑拒绝了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这种情况已经颇为常见⑶。然而对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问题过于重视也会影响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运作,引渡是国家行为,其主体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是否予以引渡并不能仅仅从被请求引渡人的利益角度进行考量,还应重视国际睦谊以及请求国本国的法律尊严,而不能仅仅根据引渡可能侵犯被请求引渡者的人权一概否定引渡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如何在引渡活动中贯彻一定的措施来保障被请求引渡者的人权,以实现人权保障和请求衡就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纵观世界引渡实践,附条件的引渡,即在引渡过程中给请求国附加一定的条件,成为通行的做法。
一、附条件引渡的概念和价值取向
所谓附条件引渡,是指引渡的被请求国在同意引渡的同时,要求请求国履行一定的条件,保证在引渡后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引渡活动⑷。附条件引渡诞生之初,被请求国往往为了获取请求国的互惠利益而许可引渡,在引渡时要求请求国实现其一定的国家利益诉求,如给予一定的贸易待遇等,这时引渡更多是作为国家利益谈判的手段,其所附条件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附条件引渡逐渐成为人权保障要求的载体,被请求国的附带条件的价值由国家利益逐渐转向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障。由于附条件引渡对于保障人权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又能实现引渡的目标即实现被引渡人的国内追诉和处罚,因而现代引渡制度中,附条件引渡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引渡作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少国家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即开展引渡合作,必须以该国与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的相关协议为前提,不存在这种双边或多边的引渡协议就无法开展引渡活动。然而从附条件引渡的实践上看,上述要求并未充分体现,不少附条件引渡都是在没有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之间实现的⑸。其原因在于:首先,不少原本坚持引渡活动中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已经开始放弃这一立场。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与全世界每一个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坚持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只能向有限的合作伙伴提供引渡合作,而且其向非合作伙伴提出的引渡请求往往也因为不符合互惠原则而被拒绝⑹。因此原本坚持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或多或少的放弃或改变了自己的立场,这为没有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之间达成引渡合作减少了障碍;其次,附条件引渡并非简单的一国向另一国提供的刑事司法合作,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就特定引渡案件达成的协议,可见,附条件引渡本身具有一定条约的性质。此外,附条件引渡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请求国的诉求通过引渡请求得以实现,被请求国的价值要求则附属于附加条件之中,引渡条约中的内容在双边的附条件引渡协议中都可以得到确定,没有必要再援用引渡条约的规定;最后,很多双边引渡协议之所以长期未能签订,是在一些关键的引渡条件或原则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如果一味坚持条约前置主义拒绝双边之间的引渡活动并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趋势,因此通过附条件引渡的方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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