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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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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研究
-->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食品安全犯罪本身是一个学理名称,并非法律术语。通俗的讲,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触犯刑法的, 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的行为。有学者提出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概念全方位的划分,把食品安全犯罪划分为最广义、广义和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概念。最广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概念=食品质的犯罪+食品量的犯罪;广义的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质的犯罪+食品安全量的犯罪;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即是食品质的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说一切与食品有关的犯罪都是食品安全犯罪,针对食品安全质的犯罪及量的犯罪才能构成食品安全犯罪。本文是从刑法角度,研究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及法律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确定哪些罪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则是研究的前提。界定食品安全犯罪,首先应考虑其本质特征——犯罪客体,即以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为犯罪客体,这不仅体现在我们普遍认知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此延伸关于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涉及到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和运输的每一个程序。由此,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中,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1997 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两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一是第 143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是第 144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这两个罪名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的设置主要是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进行规制和调整,成为刑法范畴内保护食品安全的基础。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上述两罪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更好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另外,修订后的《刑法》第 408 条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后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雅克•德里达曾说:“唤起记忆即唤起责任”。让我们在回头反观我国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的实例,从中可以清晰的看出,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急迫,使得食品安全刑事法律保护成为必然。事件的曝光起源于很多食用
“三鹿”奶粉的婴儿被确诊患有肾结石,随后经检测发现三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官方公布数据显示,截至 2008年 9 月 21 日,因食用三鹿奶粉而进行治疗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约 4 万人,尚在住院的有 1 万余人,死亡 4 人,另截至到 2008 年 9 月 25 日,香港地区有 5人、澳门地区有 1 人确诊患病。此事件发生后,其他国家对我国乳制品产生质疑。相关部门对我国的奶粉厂家所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情况进行检验,报告公布后,负面影响迅速扩大,伊利、蒙牛等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多批次产品都检出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极大的损害我国食品信誉,很多国家禁止进口我国乳制品。1在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司法适用中,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为了提高检测出的原奶蛋白含量,将麦芽糊精和三聚氰胺作为原材料制作出混合物质,添加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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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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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