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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广州市白云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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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广州市教育局《二○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其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为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
向居住地小学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在我区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必须能提供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与子女(被监护人)人户一致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若适龄儿童长期与祖父母居住且户籍随祖父母的,提供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一致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明。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或区房管局认可,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对于集体户和拆迁户中不能人户一致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拆迁协议。对于空挂户或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报名前迅速把户口迁移到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使人户一致,并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因客观原因造成空挂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不能迁户口证明并到实际居住地办理入学。
(二)报名办法
凡符合小学一年级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带小孩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交户口薄、与户口地址一致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和体检表及相关计划生育资料。
对符合《广州市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入读公办学校的五类人员子女,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附件10、11)到居住地所属的招生学校报名。其中,对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获得广州市政府授予的“优秀外来工”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获得白云区政府授予的“优秀外来工”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汇总后上报教育局审批。经审批的以上三类人员子女须在报名学校公示三天。公示后,学校将公示材料连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送教育指导中心存档。对区内企业纳税大户推荐的务工人员子女,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汇总并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审批,由教育局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进行统筹安排。对参加积分申请的有关人员,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汇总积分结果,报到教育局进行由高到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
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按照实际居住地为依据进行统筹安排。
(三)录取办理
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带齐《录取名册》、《白云区小学生入学报名表》、《体检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借读生还要借读生申请表)等(要求录取名册、报名表、体检表、儿童预防接种证、户口簿复印件、借读生申请表的排列顺序相一致),送教育指导中心,由教育指导中心在录取名册上加具意见并附有关的统计表(统计表另发)送区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白云区公办小学(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地段生)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升学,升学范围基本保持稳定(即原则上在毕业学校属地指导中心范围内升学)。
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由学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及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
;若学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或区房管局认可,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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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