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则
伍斐
一、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一)立法概况
民法典9编1200条,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初审;
2008年12月草案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3468条意见;
2009年12月26日,第四次审议通过。11届12次。
(二)主要特点
理论上意义重大。支架作用,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可裁判性。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结果。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
保护范围,开放式列举与一般概括相结合。第2条
归责原则,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第4章,08年11章。分界线。
法律衔接,一般法与特别法。5条
制度构建,独具特色。
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就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归责原则的三种学术观点
一元论说
二元论说
三元论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承担。
第6条第1款,一般条款。
第2款,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吸收了违法性要件)。
2、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3、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山谷里翻车案。
过错的判断标准
主观----心理----故意
客观----行为----过失
大陆法---良家父标准,谨慎的、勤勉的人;
英美法---合理人的标准。
专家的义务---比一般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要高;
未成年人的义务---比一般注意义务要低。
第六条第一款可单独适用
条文表述上与第二款及第七条的区别:没有“法律规定”四字。
例如:醉酒案。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事一种先行为同样也可以引发一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缩小了安保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两种:一种是场所责任,第二种就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总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