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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卢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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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卢雯1406019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卢雯
14060190
梁慧星: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史尚宽: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谓动产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转移或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善意取得 (bona fide acquisition)
善意取得 (bona fide acquisition)
意义
静的安全
所有权人及他物权人对财产安全所享受的利益
动的安全
交易的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
理论基础(史尚宽:《物权法论》)
取得时效说
权利外像说
法律赋权说
占有效力说
日本与台湾民法采此说,系法律为交易之安全所与占有之公信力,以占有与占有之取得,代替登记主义与公开主义。
《日本民法典》占有权
第192条(即时取得):通过交易行为平稳且公然开始占有动产的人,在善意且无过失时,即时取得可在该动产上行使的权利。
善意取得
罗马法:“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偏重于所有权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亦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得向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其取得时效期间为1年,以维护交易活动及安定的法律秩序。
日耳曼法:“以手护手(hand wahre hand)”——“汝将汝信赖置于何处,应往该处寻之”,偏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者,则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
梁慧星: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是各国民法进行善意取得立法的前提。
占有委托物
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
原则上可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
如遗失物、遗忘物、盗赃物等
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
有条件的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委托物是由于原动产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准予让与人占有其物(如出租、借用),原动产所有人之行为创造了一个可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对交易的安全产生危险,因此理应承担其动产所有权被他人无权处分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离开所有权人而由让与人占有,并非出于真正的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基于保护财产所有权及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之目的,原则上不能使遗失物之受让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
一、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
二、出让人无处分权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交付或登记
五、受让人善意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
三、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四、受让人受让动产之占有
五、受让人须为善意
史尚宽:《物权法论》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二、须因交易而继受的取得占有
须有继受取得占有之原因
须有有效之原因行为
须有占有取得
三、须由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占有
物权
法律依据
要件
效果





《台民》
第759条之1
(1)让与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
(3)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登记
取得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
《台民》
第801条
(1)须有转移动产所有权之合意
(2)须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3)须受让动产的占有
(4)须受让人为善意
(5)须非法律另有规定
取得动产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王泽鉴:《民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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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