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地方海事处
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方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为加强我县签单发航员的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方县所有渡口码头的签单发航员由中方县地方海事处统一管理。签单发航员必须经过县海事处培训合格,签订聘用合同,统一佩戴上岗证上岗。
第三条: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赶场天及运输高峰时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第四条:签单发航人员工作经费按所负责渡口码头不同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签单发航员每月凭签单记录表到海事处结算工资,每少一天的记录扣一天工资,直至浮动工资扣完为止。
第五条:签单员工作职责:
1、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现场查验船舶实际载运乘客人数是否未超过核准的定额。
3、现场查验船舶、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4、现场查验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5、现场查验船舶是否有顶棚放物坐人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违法行为。
6、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其他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签单发航员工作要求
1、签单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舶技术状况不良不发航;船舶证书和船员执照不齐不发航;载运乘客超载不发航;发布停航封渡通告不发航;气候恶劣和通航条件恶化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
2、签单发航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第一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到最后一渡船舶收班为止。对发现客渡船舶的超载、冒雾、人证不符、达封渡水位渡运等直接危及安全航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同时报当地政府给予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海事机构给予处罚。
第七条:签单人员在执行签单任务时,必须按签单记录表中所载内容逐一如实填写,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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