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交港〔2012〕13号
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涉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界定
1、港区范围的划分原则。依据《港口法》编制的《港口总体规划》中对港区范围有明确界定的,依据其规定。《港口总体规划》中暂没有明确界定的,以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的范围为界。对港区范围界定有异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协商仍存争议的,报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2、码头监管。所有危险货物码头(包括码头区域和至引桥根部的管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仓储监管。属于公共码头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库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于货主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库场,直接用于化工生产企业产品或原料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批发或零售经营的,以及在港区内与码头泊位不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货主码头同时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以企业主营业务确定,有异议的,以“利于监管、方便企业”的原则,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协商仍存争议的,报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4、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1、许可事项。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法》、《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规定,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不含仓储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以上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发生变更的,原许可部门应注销许可证书(建设项目许可除外),由变更后的许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审核颁发许可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变更后的许可部门受理并实施。已受理或在建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已完成前一阶段安全许可的,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工作,需要移交的,在项目安全专项验收结束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2、相关安全监管工作。港区内相关港口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行政处罚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向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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