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业务培训
一、贴息政策
(一)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1、明确林业龙头认定标准及建设项目的特定内涵
关键词:林业龙头企业经营形式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一)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2、沙区、石漠化地区以全国规划为准,重点加大了对木本油料经济林及沙区种植业项目的扶持力度。
木本油料经济林一般有油茶、核桃、油橄榄等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二)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的把握
3、重点把握多种经营、森林旅游项目建设主体资格,按相关行政许可要求严格把关,保护资源,合理开发。
主体: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二)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4、明确林业小额贷款概念,加大对林改后林农林业小额贷款支持力度
《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贴息率与贴息年限
1、贴息率
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办法》第十九条地方财政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贴息政策和管理规定,所需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贴息率与贴息年限
2、贴息年限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最长5年
3、贴息资金计算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贴息年度: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
二、201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要求
二、201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要求
1、文件要求
截止时间 2010年10月31日
主送财政部,抄送国家林业局,必须是财政文号
受理时间最迟以快递邮戳为准,过时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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