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第一部政府规章--《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近日,我市第一部政府规章《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我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地方立法权的获得,对于大力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6年5月,《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滨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正确行使,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规章起草小组,对我市的供水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专门人员对我市供水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深入调研、考察学习、广泛听取意见后,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平台向各县(区)、市直部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报请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办法》的出台将我市城市供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于解决当前城市供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我市城市供水行业的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供水、用水和节水及二次供水管理行为,推进全市供水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崔洪刚
2016年9月14日
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用水需求及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保护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七条水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城市供水水源实行动态监测。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利部门应当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依法逐步关闭。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下同)。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鼓励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依法组织设计和施工,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城市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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