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XX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
XX银行离岸业务部:
一、根据我司/本人与贵行签订之协议,我司/本人在此向贵行作出如下委托:
委托类型: □即期外汇买卖(□市价委托□挂盘委托)
□远期外汇买卖
即期卖出币种: 金额:
即期买进币种: 金额:
远期卖出币种: 金额:
远期买进币种: 金额:
卖出货币请借记我司/个人在贵行账户:
买入货币请贷记我司/个人在贵行账户:
即期起息日: 年月日
远期起息日: 年月日
□挂盘汇率: (市价委托不填)
远期外汇买卖扣收保证金比例%
交易依据:
本委托有效期至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有效期含此到期日)
二、我司/本人保证:按贵行的要求向我司/本人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和移交贵行占有,作为外汇买卖业务的质押担保,未经贵行许可我司/本人不得动用。若我司/本人未填写上述保证金账号的,则我司/本人授权贵行根据我司/本人在贵行实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据实补充填写,我司/本人对此绝无异议。
三、我司/本人可多次委托贵行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并可一次性存入足额保证金或根据业务发生情况按贵行要求逐笔存入保证金至上述保证金账户,作为外汇买卖业务的质押担保。
我司/本人未履行外汇买卖义务的,贵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
我司/本人对上述操作方式完全认可,确认不时在同一保证金账户存入/扣收/释放保证金并不影响保证金的特定化。我司/本人继续以该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外汇买卖业务提供担保。
我司/本人确认具体单笔保证金的存放/扣收/释放,及与该笔保证金担保的主债权的对应关系以贵行保存的业务信息/业务记录为准。我司/本人认可该等业务信息/业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预留印鉴: 支付密码(如有):
年月日
以下由银行填写
经办: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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