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局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
金牛卫发〔2009〕93号
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局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牛区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孕产妇住院补助政策,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川财社〔2009〕35号)和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卫发〔2009〕87号)的精神,我区制定了《金牛区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局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住院分娩补助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计生局,
区社保局,区妇联。
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3日印
(共印45份)
金牛区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川财社〔2009〕35号)和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卫发〔2009〕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9/10万和9‰以下,%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6/10万和7‰以下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金牛区户籍并在成都市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涉农居民、城市低保户居民孕产妇(参加了成都市生育险的除外)。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对象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分分娩方式,不分产科执业机构级别,对补助对象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补助。
1、未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按标准补助;
2、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先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算定额补偿费用,再按限价标准(详见附件2)减去定额补偿费用后的剩余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补助;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三、补助程序
1、未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凭出院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原件(补助对象是低保户家庭孕产妇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低保证和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困难家庭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三个月内到金牛区妇幼保健院母子办办理并领取补助金。
2、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先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算定额补偿费用,然后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证明和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复印件、“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表(补助对象是低保户家庭孕产妇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低保证和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困难家庭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三个月内到金牛区妇幼保健院母子办办理并领取补助金(见附件3)。
3、在成都市以外分娩的金牛区户籍城乡居民孕产妇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结算,不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四、实施时间
我区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补助方案下发前,符合补助对象并已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照补助程序及要求到金牛区妇幼保健院母子办办理补助申领手续。区妇幼保健院母子办严格按要求和程序做好登记、审核,补助金申领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
(一)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计生局、区社保局、区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金牛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牛区卫生局,负责项目日常工作的组织、监管等工作,项目的具体落实由区妇幼保健院母子办承办。
(二)区妇幼保健院母子办负责住院分娩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补助金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每月10日前将金牛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数据(见附件4)上报区卫生局项目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项目办。
(三)各产科执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住院分娩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1、严格执行限价标准,超出基本服务项目范围的(详见附件5),须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由产妇和家属自愿选择,并自付相关费用,严禁扣减服务内容和分解重复收费。
2、大力倡导自然分娩,严格掌握剖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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