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3〕77号)精神,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质量,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建筑业企业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莆田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选由市住建局与市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并公布。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参评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本市行业中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参评企业在参评年度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
(三)报送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查实处理。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入围:市住建局根据企业评选年度统计年报或定期报表中的建筑业总产值,将产值排列前30名的企业形成入围企业。
(二)申报:市住建局通知入围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报市住建局。
(三)评分:市住建局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的数据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总得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提出初审报告。
(四)评审:市住建局组织由市住建局、统计局、建筑业协会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综合实力得分,形成拟公布企业名单。
(五)公示:市住建局将拟公布企业名单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公示7个日历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市住建局与统计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影响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做出结论。
(六)公布:市住建局、统计局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条入围企业应据实填写《莆田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选申报表》(详见附件)。经济指标应提供报送统计局的统计报表复印件,加分、扣分指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发现扣分指标隐瞒不报的,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含2/3)委员表决通过,取消其当年度参评资格。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莆田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选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标志图标;
(五)建筑业统计年报;
(六)完税证明材料;
(七)企业主要业绩介绍(500字);
(八)需提供的获奖证书;
(九)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
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时交电子文件一份。所有图片扫描均需使用JPG或JPEG格式,申报表需使用Word格式。除税单可用复印件外,需提供证明件的材料均需计算机扫描件。
第七条评分标准
(一)经济指标
1、各项年度评选指标及权重:
建筑业总产值a
权数40%
省外产值b
权数15%
建筑业增加值c
权数15%
利税总额d
权数10%
净资产e
权数10%
产值利润率f
权数10%
2、计算方法:
(1)第i个入围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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