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doc汽车租赁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为应求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 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车辆产权
为便于管理与经营,乙方购置的车辆挂靠甲方进行租赁业务,车辆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乙方需提供购置车辆的发票、保险单等单据的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异)。乙方自有车以车牌号: ,(发动机号码: , 车架号码: )自有车委托甲方代管代租。在代管代租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二、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挂靠费用
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元/年。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
四、押金
无押金。
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所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乙方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车辆运行
1、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行驶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购置车辆的发票、保险单等单据和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甲方则退还押金,双方终止本合同。
3、挂靠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挂靠合同。
4、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用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5、乙方应将各项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协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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