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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经济法学期末论文导读: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文
成绩: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构建与相关工作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必须转变观念,以新的视角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大力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文化遗产名录的编制、加入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等措施,都充分表现了党中央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和信心。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当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与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介绍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与分类;第二章节介绍了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背景、现状和和保护传承的重要性;第三章节给出了国外文化遗产保护上的经验做法与所作的思考;第四章节是我们小组所展开的调研内容;最后一章则是在借鉴了许多资料后,给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认识和方法。
【关键词】文化遗产留存现状传承重要性保护原则保护举措机制与体系构建
【正文】
“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是一个很不容易界定的词汇。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
从国际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遗产”,而是“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的相关公约中,如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
“海牙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用的都是“文化财产”。虽然在公约内容中也偶尔出现“文化遗产”一词,但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无具体的法律意义。1972年,“文化遗产”正式被国际公约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在那之后,在相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中,“文化财产”、“文化遗产”、“文物”等用语交替使用,但“文化遗产”的使用概率已明显提高。
21世纪以来,“文化遗产”已成为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主要用语,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等,都是直接以“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当然,迄今为止各国际组织起草的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都只是针对某些类别的文化遗产,并未涉及整个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要在某个国际法律文件中寻找出一个完整的“文化遗产”概念是困难的。值得一提的是,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段话:“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
方式的一种表达,经过世代流传下来,它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
在国内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文化遗产”一词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法律中使用的相对概念一直是“文物”。直到21世纪初以来,随着国际上“文化遗产”概念使用频率的提高,我国也越来越多地以“文化遗产”这个大概念来泛指原来的“文物”、“民间文化”等概念。尤其是2006年中国设立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以来,“文化遗产”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文化遗产,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分类,文化遗产也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在国际法或外国法中,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文化财产”或“文化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物质文化遗产则被称为“文物”。而文物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制作时代的不同,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并可进一步按照朝代进行细分;根据制作材质的不同,可分为石器、玉器、骨器、木器、青铜器、瓷器、漆器、纺织品、纸质物品等;根据功能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礼器(大典、祭祀用品)、明器(随葬品)、生产生活用品、艺术品、科技文物、宗教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等。
现行《文物保护法》则根据文物的存在形态作了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其中可移动文物包括三大类: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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