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doc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受理事项
权限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审核科
负责人
姓名:魏明远联系电话:0991-7839267
承办人
姓名:于丽李瑞联系电话:0991-7839213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依据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时,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装订):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1(2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份);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1份);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事条件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办事程序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单位可在新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领《办事指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
2、向新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并对专家评审及现场监督;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由卫生厅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卫生厅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批复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批复的原因;
4、自治区卫生厅审批同意的,通知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领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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