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
篇一: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
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审制的血统。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关键词:
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
篇二: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X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转载于:.SmHaIDA.cM 海达范文网: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
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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