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我们要科学区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之间的差异,紧紧抓住目前难得的改革机遇,以问题为导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制度新局面。党的xx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部署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时,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个是人民陪审制度。《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走向人民陪审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基本内涵和制度功能却存在着重大区别。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面临全面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国民参与司法制度,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基本性质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它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公民是否参与陪审案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是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基层法院推荐,法院不得强迫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法院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法院不得要求人民陪审员继续履行陪审职务。人民陪审制度则不同,它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凡是具备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都应当享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陪审权利;同时,对于应当参与案件陪审的公民,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案件审理,法律应当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人民陪审制度得到顺利实施。因此,在人民陪审制度下,法律既要为公民行使陪审权利提供充分保障,同时又要对不依法履行陪审职责的公民进行必要惩罚。二是选任程序不同。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要经过严格的正式任职程序。一般做法是,基层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基层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陪审员,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正式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它如同职业法官那样,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司法权。人民陪审制度中的陪审员选任程序则不同。在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选任强调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海选。法院根据陪审案件数量,提出陪审员候选人的名额,由地方人大或者公安机关从选民名单或者户籍名单中随机抽选出符合条件的陪审员候选人,法院以此为基础制作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当案件审理需要陪审员参与时,法院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选出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选任不需要通过正式任命,陪审员也没有固定任期,法院每年(或每2至3年)抽选一次。陪审员选任的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正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魅力所在。在人民陪审制度下,有的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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