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操作实务
主讲人:何俊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二处
第九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十章行政执法礼仪第十一章行政执法文书
第九章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要介绍行政程序法法律制度现状
(一)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行政程序法的简要介绍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之现状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方式、步骤(不能少)、顺序(有的不能倒)、时限(不能超)构成行政执法程序的四个要素。
(二)特点:
(1)普遍性。
(2)法定性。
(3)辅助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和制度
(一)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顺序原则
(5)效率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前的告知程序、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和事后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等
(二)制度:
目前,已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说明理由制度;(4)回避制度;(5)合议制度;(6)听证制度;(7)审执分立制度;(8)救济制度;(10)顺序制度;(11)限时制度。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1)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2)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3)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二)按程序的复杂程度划分
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步骤与要求
①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
②当场调查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③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⑤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六、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的具体表现
必须表明身份的情况而没有表明;
应当说明理由而没有说明;
应当告知权利和救济途径而没有告知的;
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的;
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而没有制作的;
应当送达未送达或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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