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争取上级资金、政府性融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引导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瑞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争取
上级资金任务完成情况和综合考评及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责任单位包括:市委、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
引资、政府性融资、重大项目建设、争取上级资金目标任务的乡镇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瑞丽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的突破,特制定本考核办法。本办法是考核认定责任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瑞丽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考核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牵头,考核办主任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和市工业和商务局局长等有关领导担任。市考核办设在市纪委。
第六条责任单位:各乡镇、市属各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政府性融资机构及企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招商引资年度内实际社会资本到位资金、年度争取上级资金、政府性融资到位资金、重大项目建设。
第四章 考核范围
第八条招商引资考核年度内引进瑞丽市的实际到位资金, 分为内资和外资。外资项目:(含港、澳、台投资,下同)在瑞丽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实际投资;。
第九条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年度内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到中央、省下达我市且列支当年的各类补助资金,包括: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资金(限市级部门)设备、物资。
第十条政府性融资。,将根据其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融资所占比重,引导和动员金融存款资源向其倾斜,形成银政良性互动局面。
、部门及投融资公司按要求完成市级下达贷款指标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十一条重大项目建设。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重点续建和重点新建项目)。
第五章 认定依据
十二条数据审核。每月由市工业和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和具体业务要求,对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和争取资金任务数进行审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数据报表报至市考核办。
第十三条考核认定。每半年和年度末,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分别对乡镇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年度内实际社会资本到位资金、年度争取上级资金、政府性融资到位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考核认定,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和部门的招商引资和争取资金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在数据采集和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市考核办按照考核评价指标要求测算核定分值,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及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阅。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资金考核结果,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年度内实际社会资本到位资金、年度争取上级资金、政府性融资到位资金、重大项目建设半年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办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年度内实际社会资本到位资金、年度争取上级资金、政府性融资到位资金、重大项目建设,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体现瑞丽特色和工作重点, 并根据瑞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市考核办、市工业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在考核、抽查过程中,若发现项目资金弄虚作假的,市考核办将建议纪委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以市级考核认定为准,每季度考核一次。各责任单位须于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到位资金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提交考核认定材料到市考核办, 供市考核组考核。
第二十条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奖惩。物质奖励对象为责任单位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工作人员和银行企业。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60%可奖励个人,各招商片组、责任单位招商工作经费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商引资工作保证金制度。市委、政府联系领导和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年初向市考核办交纳2000元保证金。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完成任务的全额返还并等额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不予退还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奖金总额的 10%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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