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
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韩寺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原则,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矫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任务顺利实施。
镇司法所负责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建立矫正管理台帐,落实矫正管理制度。
第二章报到登记
第三条镇司法所按县司法局的通知要求,对该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进行矫正宣告,公布有关规定,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制定矫正管理措施。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向镇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报告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形式;司法所应及时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并安排学习任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15日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及学录并荐档备查。做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测评的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所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身体或生活就业状况,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委托其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监督
第五条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3日内,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确定2名以上矫正监督人,负责对其日常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矫正监督人由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愿意承担矫正监督责任的亲友或社区矫正志愿者担任。
司法所与矫正监督人签订矫正监督协议,指导其落实矫正监督措施;要求矫正监督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填写《日常管理记录表》等簿册,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协助司法所落实矫正措施,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四章走访
第七条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一次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等,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它形式询问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或者社区服刑人员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和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时,矫正监督人员须及时向镇司法所汇报,司法所及时走访社区服刑人员,掌握其思想心理和行为动态,稳定其思想情绪。
第五章请销假、迁居
第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范围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内行政区域。
社区服刑人员因医疗、探亲、就业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时,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机关批准;当其返回时,须立即报告司法所。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时,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批准批准。
司法所对经批准迁居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变动记录表》等簿册,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迁入地司法所共同做好衔接接收工作。
第六章会客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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