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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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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李振中
主编:盐业管理办公室
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二○一○年六月
目录
一、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三、相关法规
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
2、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3、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香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盐业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香河县盐业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
(一)人本执法的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依法执法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公正执法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干扰;
(四)责任执法的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条法律适用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行政处罚幅度规定
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较轻处罚,是指按照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不再一并实施罚款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按照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金额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下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严重处罚,是指按照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金额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100%之间的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县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给予严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严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较轻处罚适用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较轻行政处罚,即按照规定只没收违法所得、盐产品,不再处以罚款: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当事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将违法盐产品全部或部分收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六)违法行为未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也不具有潜在严重危害后果;
(七)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形成一定影响或后果;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
第十二条严重处罚适用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严重处罚:
(一)伪造生产、销售、检验记录,逃避监督检查;
(二)伪造运输单证逃避监督检查;
(三)伪造、冒用企业名称、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或者无合格资质;
(四)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掩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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