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驾驶证新规定
公安交警部门获悉,4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将正式实施。为使广大市民对新规有所了解,交警部门对新规实施后的主要变化和突出特点进行了详尽的解读,请您注意是否和自己相关。变化之一:更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新规定增加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放宽了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新规定还就如何保障残疾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出台了明确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为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行车安全,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鉴于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变化之二:更便捷?高效快捷办理驾驶证业务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新规还推出了7项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新规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仍然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驾驶人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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