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揭阳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榕城区、揭东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建成区)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利用、处置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垃圾设施的规划及城市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榕城区、揭东区、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其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乡村、社区居委负责辖区内街巷、自建村道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并将垃圾运送到垃圾转运站。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管干分开、公众参与、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市区城市垃圾的治理,要逐步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技术及设备回收利用垃圾。生活垃圾要全面实行袋装化,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
第八条市区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或者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第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内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应自备内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它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所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环卫设施由产权人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并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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