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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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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
一、政策调整原因 (一)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 (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 (三)是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 (四)是因为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 (五)是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
二、政策涉及调整内容
(一) 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


,突出税收政策与残
疾人利益的紧密结合。

(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流转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
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
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

:
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优惠的五个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
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
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第三,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四,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
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新旧政策对比
调整前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
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第155号)
调整后规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2007〕67号)
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
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
所有制的生产、加工、
修理修配福利企业
各类从事生产、加工和
修理修配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包括外企
和个体经营户。


“四残”含盲、聋、哑、肢体残疾
“六残”含“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和精神残疾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50%(含)以上的福利企业返还全部增值税;"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比例35%以上,未达50%且有亏损的福利企业,部分或全部返还增值税、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比例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退税,。

“四残”比例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四残”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的福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比例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单位,或残疾人比例占职职工总数的25%(不含)%(含)且安置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据实税前扣除,并享受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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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