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爱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4〕60号)、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92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摘自财税〔2007〕92号)(二)%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7〕92号),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财税〔2004〕39号) ,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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