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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 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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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范文

王婉莹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
[摘要]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予以有限制地承认,而新公司法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并且对一人公司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制。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尚显单薄,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对一人公司又提出了一些应对治理措施,尤其是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试图找出一种适合一人公司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旧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055(2010)03-0081-04
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其源
起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根据一人公司股份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封闭型一人公司与开放型一人公司。封闭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放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这几种分类实际上都揭示出一人公司的本质,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他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897年,英国的“萨格姆诉萨格姆有限公司”判例,使得一人公司从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判例被公认为“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并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重新关注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逐渐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新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不同立法(一)旧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按照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允许两类公司设立一人公司:第一类是根据我国旧《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说明,我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设立国有的一人公司;另一类是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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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dwii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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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