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40—2016
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2016 -07 -04 发布 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1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1
第四章附则... ........................................ 2
附录A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
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各单位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生产安全科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炼钢总厂及以上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举报,联系方式见(附录A)。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者,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2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行为的,即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管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伤亡事故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肇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
(五)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科室和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人员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七条生产安全科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在公司OA系统、内网、宣传栏等处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并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核查举报事项和奖励举报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生产安全科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受理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及的情况复杂或者难以查证的上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受理。
(二)举报有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
12.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