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埠桥镇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中小学财务核算点财务核算管理系统集中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第八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代收费用,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
第十条 实行学校经费支出校长“一支笔”审批、中小学财务核算点审核制度。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具备支出事由、日期、单价、数量、金额、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等要素。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财政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第十二条 实行学校大额支出审批制度。学校大额支出必须事先报上级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支出。原则上小学单项开支600元以上,中学单项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报教育总支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弄虚作假者、隐瞒实情者、套大开支者按私分公款、贪污挪用论处,一律追究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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