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讨论稿)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省建设厅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了指导意见,现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价款确定和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不得简单填写,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
报徐州市建设局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五、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一)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二) 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原则上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合同价格一般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六、工期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反映,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开工日期一般以“破土之日”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审批人,分清签证权限, 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施工合同审计时予以明确。没有约定的,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
八、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3、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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