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字经济法论文: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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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与格式条款是传统民商法上的两个概念。在法学界,多数学者都把二者对立起来研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格式条款是对契约自由这一法律原则的极大冲击,如果允许格式条款的存在,法律就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缔约与否、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和方式都已经由消费者作出了选择),但在实质上却违背了契约自由的要求。表面上的契约自由掩盖着实际上的被动屈从,垄断企业的契约自由掩盖了消费者的不自由,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符合契约自由形式上的要求,而与契约自由的实质要求严重地冲突。认为格式条款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有挑战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之嫌,由此把它当作现代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最核心、最根本的法理基础。
当然,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在一定层面上能够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契约自由、促进市场公平与正义。但是,如果过分地强调这一点,不但那些固执坚持这一主张的人所希求的愿望会泡汤推崇契约自由原则用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受到遏制,反而会限制格式条款的积极价值的发挥,从而降低整个市场和社会的效率与效益,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一、契约自由原则阐释
契约自由原则是传统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与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共同构成资本主义私法三大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亦称合同自由,基本含义是指: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依合意而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表明合同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它使当事人有权摆脱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设置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有权自行创设其权利义务,表明个人意思行动应绝对自由,缔结契约时,就其内容、方式以及相对人之选择,皆属当事人之自由,国家不能加以干涉,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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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中常用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的进口押汇,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银行和客户的欢迎。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带动我国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迅速增长。从表面上看来,押汇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担保,与一般贷款和贴现相比其安全程度较高。然而,进口押汇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却让银行束手无策,银行为避免风险所设置的层层保护措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依然存在极大的风险。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对国际贸易融资中进口押汇的法律特点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在我国银行业进口押汇业务的发展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提出
(一)我国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信用证向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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